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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68号。法定代表人佟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工业新区江南中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窦建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95号哈尔滨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