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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巨龙工具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巨龙工具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人民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徐坚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阳镇太阳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徐金根,该公司经理。被告临安市巨龙工具厂,住所地临安市太阳镇枫树岭村。负责人徐龙,该公司经理。原告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巨龙工具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