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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与江西旗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江西旗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诉讼代表人方冬和,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崇仁人,农民,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周先和,崇仁县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江西旗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梨溪镇三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6975135—6。法定代表人范奇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全龙,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与被告江西旗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民委员会方家组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高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人民陪审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