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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金光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金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常爱梅,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光辉,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金光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光辉未予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光辉对张文华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张文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通知张文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履行其对金光辉所负的到期债务17,000.00元。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