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茂俊与被执行人杨克华、陈花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俊,杨克华,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陈茂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官井街******号平潭二中。被执行人杨克华,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官井街******号平潭二中。被执行人陈花,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杨克华。本院在执行陈茂俊申请执行杨克华、陈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花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北侧西观园12幢301室房产(闽侯县人民法院查封在先);被执行人陈花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9Y5**也已经被另案查封,由于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暂未能扣押到案,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叶 禹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