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振山申请执行杨仲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山,杨仲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仲凯,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李振山以自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1号5号楼15号(郑房权证号:06010606**号)房产提供担保,查封被告杨仲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1号6号楼3单元2号(郑房权证号:06010607**)房产一套。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李振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1号5号楼15号(郑房权证号:06010606**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杨仲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1号6号楼3单元2号(郑房权证号:0601060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封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