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肖虹,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正、书记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受邓巴达吉(另案处理)的邀约,与迟柏东(已判决)、金昌友(另案处理)等人邀约的王增猛、X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8号阳曦芙蓉城因发生纠纷而持刀互砍。双方人员在砍斗中,致使王增猛右大腿、右股被砍伤;金昌友右手两手指被砍断;XX左耳被砍掉;邓某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顶枕部开放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枕脑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肱骨骨折;并将路人李明洪头部砍伤。后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增猛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邓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李明洪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有自首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自身也受重伤,后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2时许,迟柏东(已判决)、金昌友(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8号“阳曦芙蓉城”附近与驾驶一辆银灰色别克轿车的驾驶员发生纠纷。后迟柏东、金昌友伙同闻讯而来的王增猛(另案处理)等人与对方闻讯而来的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持刀互砍,造成王增猛右大腿、右股等处被砍伤,金昌友右手等处被砍伤,邓某某头部等处被砍伤,另有参与打斗的人员和路人李明洪头部被砍伤,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明洪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王增猛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邓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赃证照片,伤情证明材料,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013)金牛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明洪的陈述,同案犯迟柏东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截屏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参与犯罪,并砍伤他人,犯罪积极主动,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应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予以处罚。故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无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茂一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鹏程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