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史卫莲与许红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卫莲,许红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史卫莲,女,汉族,阳泉市郊区。被告许红平,女,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847510-5代表人王格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巍,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卫莲与被告许红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卫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卫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