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沙忠波、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张红霞,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沙忠波,男,回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崔鹏,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沙珂,职务,董事长。被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沙珂,职务,董事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张振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私房字××号房产、沈战粮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61**号房产、沈玉民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61**号房产、万相新自愿以其所有的永成市东城区字第201500729号房产、侯斌玉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苗光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0099626号及2002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张振林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私房字××号房产、沈战粮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61**号房产、沈玉民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61**号房产、万相新所有的永成市东城区字第201500729号房产、侯斌玉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苗光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0099626号及2002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丕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