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下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XX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下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6年出生于,住第八师。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垦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张XX酒后驾驶新CB5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下沙线一三四团12连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8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XX因心情烦躁将新CB5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至三公里半路段处,停车饮酒后驾车离开,行至下沙线一三四团十二连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并进行���气酒精测验。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8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张XX积极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陈述材料、立案决定书,以上三份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涉案人员等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下公(治)决字(2015)第SG0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河子市拘留所执行回执,以上二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X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4、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XX系被动归案。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XX未取得驾驶资格。6、电子凭证字号6503032000XXXXXX代收非税收入凭证,证明被告人张XX因本案被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二、��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日20时许,他驾驶新CB5X**号普通货车从一二二团家中离开,行至大转盘处购买了一瓶250ml的新安牌白酒。后驾驶车辆途经一三四团路口林带处将白酒饮完,并在车中睡了一会,大约在23时许,他驾驶车辆前往一三四团九连地中,行至十二连路段处,被民警查获。三、鉴定意见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化)字(2015)17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以上二份证据证明在张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4.48毫克。四、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进行酒精测试及提取血液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张XX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XX判处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向法院已缴纳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行政罚款2000元折抵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卫江代理审判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