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拜文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凯旋,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旭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号第*层。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纪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了(2015)鲁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条还款期限约定:“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7月14日前向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万元);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万元);余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零柒万肆仟捌佰玖拾叁元陆角整(64074893.6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第五条约定:“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就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全部债务向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履行了第一期3000万元还款义务之后,第二期应于2015年9月1日支付的8000万元款项一直未能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5)鲁执字第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三日内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