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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永伟与李孔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7-1号原告:任永伟,男,1972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孔胜,男,1949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李士洪,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任永伟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孔胜的拆迁补偿款(该款由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入凤台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李士洪)116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余华伟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