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椿美与邵椿美、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椿美,苏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巍峰。委托代理人:徐炬。被告:邵椿美。被告: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椿美、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云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