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晓然、邢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晓然,邢建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该单位职工。被告:郭晓然,农民。被告:邢建全,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晓然、被告韩邢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桃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