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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晓然、邢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晓然,邢建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该单位职工。被告:郭晓然,农民。被告:邢建全,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晓然、被告韩邢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桃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