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振华与被上诉人车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华,车建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振华,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车建国,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上诉人王振华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毓,被上诉人车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相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退还上诉人王振华。审判长 赖 鹰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