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双杰与唐友兵、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双杰,唐友兵,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孙双杰,农民。被执行人唐友兵,居民。被执行人张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双杰与被执行人唐友兵、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双杰与被执行人唐友兵、张志强于2015年7月29日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利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相华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