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刘召娟、游秀明,游秀仙与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召娟,游秀明,游秀仙,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游秀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召娟,住址:为山东省维坊市奎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秀明,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秀仙,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秀洪。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钊。原审被告:游秀洪,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各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游秀洪与被上诉人在《小额借款服务及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及保证反担保合同》属于《小额借款服务及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本案应按主合同《小额借款服务及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