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林鹤与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鹤,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高林鹤。被告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鹤诉被告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鹤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林鹤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林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高林鹤已预交),由高林鹤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