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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33号原告:钱某某,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