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成义与王雷、唐宝、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义,王雷,唐宝,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唐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成义申请执行王雷、唐宝、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动履行全部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