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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张同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047号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0号商会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宋克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金徽,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缪一鸣,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董事长。被告: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董事长。被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被告:山东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董事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华、李晨,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保杰,董事长。被告:王付保,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和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白传玲(系王付保之妻)。被告:张同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张同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同利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张同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同利的起诉。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