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应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应兰。再审申请人罗应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立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应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停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