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志鹏与李慧萍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鹏,李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鹏,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李蕙萍,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李志鹏与李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西福民初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李蕙萍向李志鹏返还购房款120000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因义务人李蕙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志鹏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蕙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7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1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