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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连成诉崔希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成,崔希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陈连成。委托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希明。委托代理人付尊敬,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源、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成与被告崔希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崔希明的4万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线索:陈连成应得的理赔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希明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