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孔亮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49号原告孔亮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与福彩路交叉口恒升府第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岳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亮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亮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