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与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军。委托代理人:方勇,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莉。原告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诉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神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吉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瑞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小神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瑞邦公司以被告小小神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26754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小小神童公司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11日,原告瑞邦公司与被告小小神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三维中空棉,其中型号/规格为15D*64无硅的16.1374吨,7D*64无硅的11.0324吨,单价均为9450元/吨,货款总价256754.61元;交货地点为被告小小神童公司仓库,运费由原告承担;付款方式为货到10天转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即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份。被告取得货物后,仅陆续支付货款230000元,至今尚欠2675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瑞邦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五份、欠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瑞邦公司已依约交付货物给被告,被告小小神童公司取得货物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已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照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6754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货款267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