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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衡水元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仉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元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元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颜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仉洋本院在执行(2012)枣民二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仉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2)枣民二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