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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季汉珍与郭广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汉珍,郭广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87-1号申请人季汉珍。被申请人郭广林。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1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郭广林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广林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