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季汉珍与郭广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汉珍,郭广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87-1号申请人季汉珍。被申请人郭广林。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1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郭广林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广林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