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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盛威与姜志文、张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威,姜志文,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盛威,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姜志文,男,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张伟,男,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盛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被申请人姜志文驾驶的吉E小型轿车。申请人盛威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姜志文驾驶的吉E小型轿车至交警部门扣押原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霞审 判 员  杨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