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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俊峰与赵俊峰、夏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俊峰,夏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被告:赵俊峰。被告:夏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峰、夏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俊峰、夏彩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