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俊峰与赵俊峰、夏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俊峰,夏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被告:赵俊峰。被告:夏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峰、夏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俊峰、夏彩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