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外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韩秀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秀华,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东风,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秀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3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秀华及其辩护人韩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4月28日两次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5月27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后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韩秀华与其弟弟韩生(另案处理)共谋,在哈尔滨市长江路打通(道外段)工程征地中,隐瞒了自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村曲录屯的耕地(共3568.95平方米)种植的是玉米(经评估应补偿人民币14989.59元)的事实,虚报自家耕地种植的生长期为七年银中杨树木(经评估应补偿人民币663345元),并向政府征地部门递交了他人耕地中种植树木的照片冒��自家种植的树木等虚假证明及个人申请,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648355.4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的提供了评估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秀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韩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未虚报,其家土地确实种植的是银中杨树木,是评估公司到现场评估的,不是其虚报的。其辩护人认为:1、韩秀华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韩秀华系在2011年3月其弟韩生住院后才介入补偿一事,此时土地已被征占,原地上物已不存在,故其没有虚构事实;2、卷宗证据显示韩生家耕地种植的是银中杨树,鉴定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经过现场踏查确认的,是有依据的;3、公诉机关用于证实其指控事实的航拍图来源不合法,图上不��体现坐标、子午线,更没有明显的地上标志物,不能证实该航拍图就是韩生家种的地块。故本案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韩秀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韩秀华在哈尔滨市长江路打通(道外段)工程征地过程中,隐瞒了其自家在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村曲录屯的3568.95平方米耕地种植的是玉米(价值29978.34元)的事实,向政府征地部门及负责评估的黑龙江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提供虚假林木照片及证明,虚报自家耕地地上经济作物品种是生长期为七年的银中杨树木,向国家申请补偿。铭威公司据此评估其家中七年生银中杨树木共价值642420元,共骗取国家补偿款612441.66元。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12月26日在哈尔滨市将韩秀华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经举报,被告人韩秀华于2013年12月26日被抓获。2、被告人韩秀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3、铭威公司评估报告,韩生家银中杨评估值总计642420元。4、铭威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江路打通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团结镇东风村民土地上经济作物补充评估的情况说明》:其公司根据协调会议的精神,依照这些村民提供的材料提出了本补充评估报告。5、《会议备忘录》:2011年7月2日,哈尔滨市统一征地工作站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决定,长江路打通工程已经竣工,林木面积无法实地踏查,只能依据上访村民申请写明的林木面积、品种、林木年龄比照镇、村提供的征地分户面积计算评估面积,由铭威公司在7月4日前出具最终报告,团结镇政府依据报告发放林木补偿。6、韩秀华提交给铭威公司的银中杨树照片二张。7、证人葛世香提供银中杨树木照片,标明中间有杨树的是韩月梅家地,左侧无树的是赵孝平家地,右侧玉米的是韩生家地。8、团结镇东风村委会与韩生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偿树木283243元,领取金额253243元。9、2010年7月9日以韩生名义提交评估公司的个人申请:我家被征地地上物是银中杨7年生,我家征地总面积3568.95平方米,按照地的总面积数量少,价格低,本人要求增棵树,提价。10、2011年5月10日以韩生名义提交评估公司的个人申请:因长江征占地,我家土地上树木银中杨为7年生。11、2011年7月2日以韩生名义提交评估公司的个人申请:树种是银中杨,7年生。12、2011年7月22日以韩生名义提交评估公司的个人申请:征地占用我家���地3568.95平方米。13、2011年7月22日以韩生名义提交评估公司的个人申请:我家地上银中杨长势粗壮,密度合理…有别于韩月梅家(照片为证),要求铭威公司对我家地上物价值评估。14、地上经济作物资产评估委托书,哈尔滨市征地工作站委托铭威公司对长江路打通工程遗漏和存在异议的地上经济作物资产补充评估。1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16、2013年12月30日东风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长江路打通工程评估公司苗木评估出现问题的情况说明: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章的申请是评估公司要求盖章,证明是本村村民,韩生申请属个人行为,与村里无关。17、2014年1月15日团结镇人民政府、东风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韩生家地上附着物重新调查,经村民证实,当时韩生家种的是玉���。18、2013年11月29日,东风村委会出具的韩生家北抹斜地人口分地明细:共7.23亩,韩文忠、骆亚清、韩生、韩秀华、韩秀芝各1.2亩,王凤、韩晓明各0.6亩。19、2013年1月15日东风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韩生及其家属领取补偿款的说明:2010年6月30日领取土地补偿款490231.76元。2011年1月28日地上物补偿款283243元,2011年8月19日领取地上物补偿款380102元。20、东风村村委会出具的记账凭证及领取金审批表及银行存根。21、东风村长江路征地补偿费发放明细。22、韩秀华存款明细、银行交易记录。23、哈尔滨市道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韩秀华家玉米青苗价格为人民币29978.34元。24、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航拍图,数据采集时间为2009年6月,哈尔滨城市坐标X:312584.4,Y:204775.0。25、���风村村委会出具的2010年长江路打通工程农户被征土地顺序排列说明:公安机关提出的2009年6月航拍图系我村土地,按图面上附着物的显示顺序,按编号与我村土地台账对比,可以确认13号地系韩文忠承包田21垄(韩生种)。26、证人刘怀于2013年8月1日证实:韩生、韩秀华利用给评估公司提供假土地附着物照片,骗取国家补偿款69万。我离韩生家地200米左右,他家种的是玉米,不是银中杨。韩生有病,手续都是韩秀华给办的。27、证人王凤于2014年1月14日证实:我爱人叫韩生,2011年3月得脑出血,现在不能说话,我家人说地里种的银中杨,我从来没去过地,我当时在哈肉联上班。开始征地我和我爱人还有他姐韩秀华去办的,补偿49万。韩生生病后是韩秀华办。韩秀华得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不管钱,钱都是韩秀华支配。28、证人韩梅梅于2014年1月10日证实:韩秀华是我叔家二姐,2011年4月我借她10万。现在钱没还上。29、证人侯占富于2014年1月7日证实:第三次评估是韩秀华自己搞的。我不清楚。我们接到评估公司专门为韩生家附着物补差报告,是7年树龄银中杨。评估公司提供的签有韩生、孟凡玉个人申请上面村里公章是第二次补差我盖的,韩生家没种7年银中杨,因为人多又乱,没注意看,评估公司XX到村里说要求加盖村里章,证明是东风村村民,我就盖了。30、证人孟凡玉于2013年8月23日8月28日证实:写有韩生的给评估公司申请,内容是韩生家种的是7年银中杨,是韩秀华找我写的。我知道他家的树不是7年的,我说出事别找我。31、证人骆亚清于2013年10月23日、12月30日证实:我是韩秀华的母亲,我家的地种的是树和花,属实7年银中杨,当时是我老头在江北买的苗。韩秀华被���地的钱我家7口平均分,钱都盖房子、还账了。手续都是韩秀华跑的。32、证人吕宗月于2013年8月27日证实:我是铭威公司法人,我们在征地时没到韩生家地现场核实,就是根据道外区政府研究相关上访人员的会议备忘录和2010年7月7日的三级政府出具的说明。根据村委会和韩生的书面文件确定是银中杨。韩生家是叫韩秀华的办理的。她提供给我们书面的申请、证明和现场照片。33、证人XX于2013年8月27日证实:我是铭威公司职员,2010年长江路打通工程中,韩生家的土地是我们评估的。我们当时没有进入现场,因为农民不让进。按照协调会的精神,我们就根据村民提供的自家种植的树木数量、成长年限做评估。我们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韩生家的地面附着物是树龄3年的银中杨,作价262318元,后来变成7年补差款为356292元和23810元。韩生家的地面树木���偿款总额为642420元。34、证人韩月梅于2013年12月31日证实:我家种的是7年树龄银中杨。我们村还有姜洪滨、姜洪昌家种银中杨。我们这片是四环外,就我家种的是树。照片上的地左边是赵孝平家地、右边是韩生家地,中间是我家的地。35、证人张久信于2014年1月24日证实:我负责跟王立田记账画图,就是跟征地办的、团结镇政府的、评估公司一起到地上,当时我在地头看见韩生家地不几棵野生的杨树苗,地上种的玉米。当时地里还有玉米根子,一看去年种的就是玉米。36、证人赵孝平于2013年8月2日、28日证实:我与韩生是地邻,韩生家在长江路征地时,地上种的是玉米。没有树木,银中杨是韩生地邻韩月梅家的。韩生地邻是韩生的哥哥韩利,韩利地邻是张某某。我从来没给韩生出过种银中杨的证明,评估报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37、证人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证实:韩生家地种的什么不知道,递交给评估公司的证明上不是我签的字。38、证人葛世香于2013年8月1日、2014年1月7日证实:韩秀华在征长江路地的头一年种的是绣线菊,都死了,后改种玉米。她造假得到补偿款。征地结束后,她以去二龙山玩的理由找我和徐长英,让徐长英到赵孝平家拿的相机,我也去了,我们去东风,韩秀华去照相馆把征地时的照片洗出来。还问我要不要。韩生与韩月梅、赵孝平是地邻。39、证人赵孝杰于2014年1月3日、24日证实:2010年长江路征地时我照了照片,就是你们给我看的照片,照的时候地上附着物没有推。照片上有树的是韩月梅家地,左侧是赵孝平家地,右侧没树的是韩生家地。照相机是从我弟弟赵孝平家借的。40、证人徐长英于2014年1月3日证实:我向赵孝平借过相机��2010年夏天,韩秀华找我到葛世香家玩,韩秀华说去二龙山玩,韩秀华说得借相机,赵孝平家有。我就去借的。我们到东风镇,我看见韩秀华和葛世香去东风照相馆。我买完水果就回家了。过一会儿韩秀华叫我下楼,我们到自助餐,我看见韩秀华洗了好多照片,照片上照的好像是树。41、被告人韩秀华供述:我家有我、我弟等7个人的地,征用时种的银中杨。是我爸种的,他去世10年。政府、评估公司的人到现场认定。村干部孟凡玉、侯占富给我们家出证明。政府按7年的银中杨给补偿64万,地皮补偿48万。分两次领的,都打我弟卡上了。我弟盖房子、看病用。我没得。韩生个人名义的申请是韩生找孟凡玉写的,侯占富盖章。我不记得让徐长英和葛世香借过相机。我不知道征地时韩生地种的什么,听家里人说种的是银中杨。不记得孟凡玉给写的申请是谁找的。��一次补偿树龄评估低、补偿少,我和我弟又去评估公司找,他们让我回村里开土地面积证明。我找侯占富、张久信开证明。评估公司又按地面积重新评估给我补差价35万多。我就给评估公司提交一个申请,内容是长江路打通占我家耕地3568.95平方米。我没给评估公司提供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地赔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韩秀华诈骗事实,有多名村民证实韩秀华家承包的土地在征地前地上经济作物系玉米;《会议备忘录》证实评估由村民自报树木品种、年龄;负责对韩秀华家土地经济作物进行鉴定的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评估韩秀华家地上物时未到现场踏查,是依据韩秀华提供的申请及照片作出的地上经济作物系7年银中杨的补偿报告;证人均对韩秀华提供的申请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按照东风村村委会确认的韩秀华家承包土地的位置,合议庭经核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征地前的航拍图,能够确认韩秀华家承包的土地在2009年6月份时地上并无经济作物。以上证据均指向本案认定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韩秀华家承包土地上的经济作物在征用前系玉米,而非银中杨树。本案虽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但不足以采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韩秀华明知其家中土地种植的并非银中杨树木,却提供内容虚假的补偿申请及树木照片,骗取国家补偿款归为已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韩秀华的辩解与定案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韩秀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秀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韩秀华犯罪所得人民币612441.6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宋雪梅审判员  宋晓光审判员  方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