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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兵诉被告刘青青、张国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兵,刘青青,张国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贾文兵,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青青,女,32岁,汉族。被告:张国锋,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兵诉被告刘青青、张国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文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