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曾某乙成与被告人黄某甲的表弟陈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因琐事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导致双方受伤。其中,陈某脸部受伤流血。被告人黄某甲在得知此事后去到现场找曾某乙成索要医药费时,再次与曾某乙成发生冲突。黄某甲用木棍殴打曾某乙成,曾某乙成被打倒后摔在宿舍门口的木堆上,致使曾某乙成左侧第9、10后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曾某乙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委托其亲属与被害人曾某乙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甲赔偿了曾某乙成各项经济损伤共计人民币12000元,获得了曾某乙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乙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甲、陈某、黄某乙的证言及何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曾某乙成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