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留生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一组、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二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留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张留生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一组、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张庄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留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