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宏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康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宏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方立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茌平县康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徐守芹,经理。茌平县宏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康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35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宏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表的额为1343645.8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已委托本院技术室评估茌平县康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一宗���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19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估完毕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