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方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普独任审判,因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冬天在荥经县附城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冬天生育一子王某尧。被告经常酗酒打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认为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已无法挽救,故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2、荥经县经河路西段10号林业局家属房的一套住房判给王某尧;3、婚生子王某尧由原告监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一直到王某尧独立生活为止;4、共同债务13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方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已经满18岁了,不该有抚养费,孩子也不能跟着原告,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一人承担一半。被告方某在庭审结束前又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5日在荥经县附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9月27日生育一子王某尧。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又于2015年3月31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已不能维持,又再一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雅房权证荥经县字第2009007**号住房一套和荥经县欧意厨卫电器专卖店。夫妻共同债务为向王淑芸的借款100000元,向方仕佑的借款20000元,向方仕蓉的借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王某尧的《户口薄》、雅房权证荥经县字第200900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国用(2009)第005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荥经县欧意厨卫电器专卖店营业执照、(2015)荥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3张《借条》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了近20年,儿子也年满18岁,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好好珍惜。原、被告不仅有自己的住房,还经营了商铺,生活过的并不差。虽然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原、被告间多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宽容,主动化解夫妻间的矛盾,相信生活会越过越好。因此原告离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准予离婚的条件,被告最终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