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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芝与薛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薛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刘芝,居民。被执行人薛志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芝与被执行人薛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芝与被执行人薛志刚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芝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志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薛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