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爱丽与周克俭、张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爱丽,周克俭,张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7号原告楼爱丽。委托代理人黄晨骞。被告周克俭。被告张灵娟。原告楼爱丽与被告周克俭、张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晨骞、被告周克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灵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8日,被告周克俭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十个月,利息2分,周克俭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被告仅于2014年8月31日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36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一直未归还原告。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6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8月3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被告周克俭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2012年11月28日周克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十个月,利息2分的事实。被告周克俭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由于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张灵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并有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被告周克俭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克俭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灵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克俭、张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爱丽借款126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