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再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保太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保太,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再终字第6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保太,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娟,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田保太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迎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裁定,田保太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并立民终字第25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保太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晋民申字第1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田保太、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裁定认为,企业职工内退问题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田保太的起诉。田保太不服,上诉称,一、从“内退”的本质进行分析,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即“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退休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上诉人并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也并没有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双方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二、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5年12月1日签订的《天龙集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来分析,该协议属于劳动争议,且被上诉人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上诉人调整内退生活费及其他待遇。即根据《协议》的有关约定及《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1993)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内退”《协议》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企业职工内退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按劳分配是我国基本劳动分配制度,不提供劳动,不应获得报酬。但其能够获得报酬是基于当时特殊政策,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范畴;内退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仅天龙集团就有几千个,此类问题应由政府解决,法院不应受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涉及企业改制中落实国家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原审裁定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田保太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内退”《协议》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并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申请人认为按劳分配是基本分配制度,能够获得报酬是基于当时特殊政策,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范畴。这一观点没有认清内退的本质,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双方签订的《天龙集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中的条款。被申请人既不按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又不履行与内退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严重违背《劳动法》和《合同法》及政策规定并违约。(1)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申请人在内退之后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被申请人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又无需在岗情形,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申请人没有到退休年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5年12月1日签订的《天龙集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对双方在内退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的变更,该变更行为是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的,没有改变双方劳动关系。(3)内退协议中第十条规定:“本协议条款履行期间,如有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明确规定,内退人员仍然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应该建立内退职工生活费的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内退职工生活费。2、天龙集团不能因为内退是个社会问题,天龙集团涉及人员有几千个,就推卸自身的责任,认为难解决的推给政府,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山水文化公司。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是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山水文化公司自2006年改制以来国有资产参股比例逐渐减少,2011年以后的国有资产参股比例仅为4.95%,所以山水文化公司已经不是国有企业,更不是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该文件的规定不适用于山水文化公司,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依据。2、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内退问题是国家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山水文化公司2005年改制是在太原市委、市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依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并发(200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天龙集团改制的《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精神制定了《天龙集团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安置补偿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对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自愿选择内退或者选择继续在天龙集团工作。这次企业改制是对天龙集团职工劳动关系的一次集中清理和调整,只有与天龙集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才和天龙集团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内退职工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畴。企业职工内退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天龙集团自2005年改制后,所有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统一由市财政局从市预算安排的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拨付,资金会按照每月实际审核数划入太原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与天龙集团职工安置补偿费用专户,由国资委监管,专款专用。在这一过程中,天龙集团只是负责生活费的管理与发放而已。内退职工与天龙集团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3、山水文化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已经非常恶化,资不抵债,近两年来几次资产重组都没有成功,下属子公司全部处于停产歇业或者破产的状态,唯一的经营收入就是天龙大厦的租赁收入。山水文化公司即使想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原来的老职工作出一些经济上的支援也是力不从心,不具备支付能力。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内退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申请再审人田保太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4)并立民终字第25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滕 青审 判 员 刘平则代理审判员 郭朝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