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与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邵庄村27组41号。负责人申宝平。被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惠民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与被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如皋市邓元校办五金厂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王智勇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