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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35号原告:尹某某,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三村。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多次协议、多次诉讼未果;双方分居8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马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于2014年起诉离婚,因找不到原告,已经贵院缺席审理,以(2014)碑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相识,次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生一女尹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诉讼未果,被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向尹某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后,以(2014)碑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2014)碑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尹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虹审 判 员  蒲晖人民陪审员  张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