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蒲锴艳、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蒲锴艳,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住所地石棉县新民乡海尔村2组。负责人:舒元兵,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蒲锴艳,女,藏族,生于1982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民乡。被告:林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诉被告蒲锴艳、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