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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蒲锴艳、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蒲锴艳,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住所地石棉县新民乡海尔村2组。负责人:舒元兵,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蒲锴艳,女,藏族,生于1982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民乡。被告:林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诉被告蒲锴艳、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