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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月11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迎宾路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厂上班时,因用电筒晃到了被害人罗某,之后双方发生口角、抓扯,在打斗过程中,杨某某手持钢钎将罗某头部打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右额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其头部损伤致颅骨骨折(右额骨、右前颅底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迎宾路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厂上班时,因用电筒晃到了被害人罗某,之后双方发生口角、抓扯,在打斗过程中,杨某某手持钢钎将罗某头部打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右额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其头部损伤致颅骨骨折(右额骨、右前颅底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27600元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办理寄押犯罪嫌疑人处所证明、逮捕文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轻伤害案件初步和解调解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结合其村社出具的证明,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益代理审判员 康 泸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