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15年7月1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未取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上杭县蛟洋镇等地收购卷烟并销往广东省赚取差价。同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闽F×××××的车辆载其到上述地点收购双喜、芙蓉王、利群、中华、牡丹、大前门、石狮、七匹狼、白沙等品牌卷烟840条,准备运往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在高速公路龙岩南出口被龙岩高速公路交警当场查获。2015年7月29日,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840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2015年8月2日,经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96820元。本案经审理还查明,扣押的品牌卷烟840条已经由龙岩市烟草公司新罗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58866.93元收购,该款现存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杨某、江某、林某等人的证言,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龙岩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968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前罪已缴清一万元,余款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卷烟变卖款人民币58866.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现金人民币12650元,其中一万元予以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余款2650元予以归还被告人陈某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闽F×××××、车主为陈亮)由车主领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茜茜(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