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占军与被告梁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军,梁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徐占军,男。被告梁玉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军与被告梁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占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军撤回对被告梁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占军负担。审 判 长  高银山审 判 员  于长春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