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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执全、张双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执全,张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66号被执行人张执全,地址。被执行人张双喜,地址南皮县。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执全、张双喜借款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执全、张双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执全、张双喜偿还借款款1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执全在中国农业银行南皮县北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金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