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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3-1号邢俊平与被告蒋剑平、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平,蒋剑平,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3-1号原告邢俊平,女。被告蒋剑平,男。被告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南。法定代表人蒋剑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纬2路。法定代表人蒋剑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俊平与被告蒋剑平、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俊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蒋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同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淮川汽车科技��限责任公司、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蒋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邢俊平与何学军名下的坐落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某小区6幢1单元19层4室(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X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