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