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荣借款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荣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60号申请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平,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志荣,现住白城市。申请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许峰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王志荣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循环额五年,借款凭证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借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同时,被申请人王志荣提供位于白城市瑞光南街9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104.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750号房屋;位于瑞光南街96号楼96—4号,面积为99.10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603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拍卖被申请人王志荣所有的位于白城市瑞光南街9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104.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750号房屋;位于瑞光南街96号楼96—4号,面积为99.10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603号房屋,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辩称,现在没钱,借款还不上。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王志荣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循环额五年,借款凭证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借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同时,被申请人王志荣提供位于白城市瑞光南街9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104.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750号房屋;位于瑞光南街96号楼96—4号,面积为99.10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603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与被申请人王志荣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的房屋产权明确,双方共同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完备,抵押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者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王志荣所有的位于白城市瑞光南街9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104.5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750号房屋;位于瑞光南街96号楼96—4号,面积为99.10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201318603号房屋依法变价,申请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1,800.00由被申请人王志荣承担。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