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勇诉被告沈阳明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沈阳明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06号原告周勇,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明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沈阳明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元,原告周勇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